摘要
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均以立法为前提,以完备的管理机构和技术为保障。但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不同,美国侧重于技术革新与行业自律,并在市场繁荣与个人保护之间做到了较好的平衡;欧盟侧重于统一立法保护,执行效果也十分显著;日本采取介于两者之间的监管模式,即以统一立法为指引,辅以行业自律。三种广告监管方式各具特色,皆有利弊.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3年第6期66-70,共5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