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数据一直面临保护范式不确定的根源性问题,经过学界的长期讨论和数据二十条的正式出台,分类保护范式和行为规制范式逐渐被淘汰,权利范式得到认可。权利范式主张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进行三权分置,侧重弱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以实现数据的高效流通。为了实现数据安全和各方利益平衡,同样有必要从尊重用户在先个人信息、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主权3方面进行限制。
作者
王耕
段君尚
Wang Geng;Duan Junshang
出处
《金融科技时代》
2023年第7期38-42,55,共6页
FinTech Time
基金
山东大学法学院2021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硕士项目《数字经济下的企业数据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山东大学2022年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数字人权法律保障研究》(基金号:61040062914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