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并未说明理由。在当前“刑行民”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下,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已被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疏解,不应重复适用。司法实践也表明,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难以对环境公益的保护与修复发挥实际效用。但基于惩罚性赔偿已由《民法典》所规定的客观现实,不宜对其进行全盘否定,而应严格审慎适用该制度,在探索发挥其公益宣示的功能外,还应当着力构建一个功能互补、协调一致的生态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3年第3期47-55,共9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