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资源的规模化流转可通过以数据经纪人为媒介的场外交易和以数据交易所为中心的场内交易方式实现。从数据场内交易的视角出发,构建数据要素的可信流通制度体系既有规则参考性又有现实必要性。数据财产权利的初始取得以被处理数据已有效公开或授权为前提;数据财产权利的继受取得以法定优先权益充分保障、数据提供方有经营收益权为前提。为建立数据可信交易体系,应对数据流转中的违约风险,法律应当明确交易所的功能定位与数据登记的法律效力。数据交易所是以公益性为主、市场化运营的交易组织者与市场监管者。数据登记具有合法性确认、权利对抗和存证等多层次的法律效力,但登记并非数据流转的必要条件。
出处
《电子政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8-50,共13页
E-Government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数据场内交易的法律构造:前提、场所与登记”(项目号:22SFB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