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实现需要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宪法上的个人信息权作为其行为指南和价值基础,并且这几个方面须努力配合。采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框架,能够很好地契合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整合作用,并且能够有效因应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机制、手段的碎片化治理问题,有利于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治理机制的系统性与稳定性。为了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性治理,充分实现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我国需要树立风险控制与激励驱动的保护理念,搭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沟通协调网络,制定多元化的法律规范体系,促进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管的协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司法救济措施。
出处
《电子政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1-64,共14页
E-Governme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9ZDA165)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资助课题“智慧警务模式下的基本权利保护”(项目编号:2021THZWYY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