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常识主义刑法观的解释论构造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常识是刑法教义或学说生产的主要素材,且与专业思维并无实质冲突,而“商谈理性”更是奠定了常识主义刑法观的哲学基础。常识主义刑法观塑造的解释规则可遵循入罪判断之综合标准,即以刑法文义为主兼顾处罚必要性。作为自然语言的刑法文义(刑法语言)与基于法感情的处罚必要性都具有模糊性、层次性。刑法文义范围、层次的划定应诉诸公众之心理体验,因为语言是经公众使用而获得意义;处罚必要性之判断高度依赖法感情。常识主义刑法观下,尽管处罚必要性范围、层次的确定不可避免地具有学理或精英色彩,但仍应接受公众心理之检验。依据公众常识,刑法文义可划分为“核心语义”“边缘语义”;依据法感情,处罚必要性也有强弱之分。最终,刑法入罪的判断以“核心语义+处罚必要性强/弱”或“边缘语义+处罚必要性强”为公式。
作者 马光远
机构地区 海南大学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0-109,共10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型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法理论的突破与应对研究”(2019FBX062)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二级参考文献136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