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警民数据协同呈现出技术性导向、治理式参与、多领域融入的特点,也潜藏了法律、技术和数据安全风险。从本质上讲,警民数据协同属于公私合作的范畴,蕴含了公共性异化的结构性风险。警民数据协同过程中,企业逐利本性消解公共性、公安机关权力异化滥用公共性、忽视第三方权利背离公共性的三重风险生成逻辑被进一步凸显。因此,应按照“价值理性-主辅结构-协商程序”的运行逻辑,树立价值理性先行的风险规制理念,确立主辅协同治理的风险规制架构,构建协商程序主导的风险规制体系。在优化路径上,需进一步明晰警民数据协同的法律依据及范围,明确不同类型协作数据的权属,确立协作企业的算法协助解释权,并建立重在协商的动态风险管理机制。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10-119,共10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设研究”(19ZDA165)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2022年度一般规划课题(高校)“新文科背景下公安网络数据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与探索研究”(2022SCG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