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整体上的体系性和融贯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应当基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协调性,以不抵触专门法立法政策为底线,通过具体规则和标准的设计,有效发挥有限补充保护功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一、问题的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专门法确立各类知识产权专有(用)权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提供补充保护。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23年第3期19-32,共14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19ZDA164)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