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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知识产权的有限性 被引量:13

The Limitation of Taking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s the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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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整体上的体系性和融贯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应当基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协调性,以不抵触专门法立法政策为底线,通过具体规则和标准的设计,有效发挥有限补充保护功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一、问题的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专门法确立各类知识产权专有(用)权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提供补充保护。
作者 孔祥俊 KONG Xiangjun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23年第3期19-32,共14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19ZDA164)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22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J].司法业务文选,2009(23):36-44. 被引量:14
  • 2韦之.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6(6):25-33. 被引量:87
  • 3.英国法院1849年的判例Prince Albert V.Strange及美国1968年的判例Peabody V.Norfolk[Z].,..
  • 4即涉及对知识产权在单行法之外,仍给予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建议条款.参看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第42、48页;中国社会科学院<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第313页,等等.并对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条>第1条及第1.11条说明.
  • 5参看日本2002年7月颁布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第2章之"二".
  • 6参看哈佛大学出版社1933年出版的"The Theory of Monoplistic Competition",by E.H.Chamberlin.
  • 7实际上,我国自1994年确由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开始了<商业秘密法>的起草.而对于"商号"这种大多数外国一直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的客体,我国早在1985年和1991年,就以部门规章及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形式,包含在"企业名称"中单独保护了.在这点上如果研究起来,恐怕很难得出我们"超前"的结论,反倒可能是阴差阳错的结果.主要证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积极作用的例子不多,却在与<商标法>的同时实施中,产生出目前我国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无穷无尽的纠纷.
  • 8请注意,同年由联合国出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使用了"Model Law",而这部文件则使用的是"Model Provisions".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它的标题为"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则除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外,还必须写入大量规范有奖销售、招投标之类的条文.而起草这些条文,并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能和专长.
  • 9该公约第11条原文是:No one shall be imprisoned merely on the ground of inability to fulfil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抗字第24号[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31-40. 被引量:3

共引文献165

同被引文献284

引证文献13

二级引证文献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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