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破产实务部门对假马竞标模式进行了有益尝试,但对该模式的制度运行逻辑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且对其赖以高效运转的重要细节缺乏有效关照,难以消弭当事人借假马竞标之“名”而行低价出售之“实”的风险。考诸域外实践,可知该模式背后的核心逻辑在于,引入假马竞标人以吸引其他潜在意向竞购方加入公开竞标程序,以图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目标。其中,吸引潜在竞购方充当假马的关键,又在于分手费等交易保护机制的妥善引入。未来我国有必要通过法院事前审查确保竞标程序性规则的设定具备公平、合理及适当性。与此同时,在交易保护机制的引入问题上,除应严格限制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以外,还需对分手费引入的必要性和数额合理性要素进行审查,避免引致阻挠其他竞购者进入的排斥竞争效应。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23年第3期206-226,共21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与破产法现代化研究”(22FXA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