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是不侵权认定,而是在符合侵权条件基础之上的免除责任抗辩。能够证明指控的涉案商品(或者作品)与销售者(或著作权权利人)提供的合法来源能够建立唯一确定的联系,该证明程度具有要求较高的标准。经“提供者认可”的证明责任,是认定被告具有侵权行为后,由被告对其主张的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当被告未承担或其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没有超过原告对其侵权指控的证明,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应当由被告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3年第18期186-187,共2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