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存在着一类合同只有经办理了相应的批准手续合同才会生效,由此,即会产生一种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担的义务——报批义务。但对于该义务的性质认定以及违反该义务承担的责任类型等方面,学界尚未达成统一的意见。因此,从报批义务的概念以及来源出发,对其性质定位问题予以探讨,并进一步分析《民法典》第502条,从而肯定了报批义务的独立性。最后整理了有关报批义务违约责任类型的几种观点。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第12期155-157,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