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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去向是否影响贪污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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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初,横山区发改局批准横山区G镇B村实施一个以工代赈修路工程项目,委托B村负责实施,经B村村委会领导商议,决定具体工程由时任村委会主任贺某组织实施,工程实施完毕实际产生费用开支11万多元,相关部门审核工程验收合格后,贺某通过虚加工程开支,在镇财政所报销工程费用20万元,多套取出财政资金8万多元,既未上缴财政也未交回村财务,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上.2017年7月,B村修桥短缺资金,贺某将此8万多元用于村委修桥支出,但没有向其他村委领导说明款项的来源.
作者 胡培军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23年第6期64-64,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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