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查某系某木材厂(国有企业)职工,该厂于2001年整体改制为甲公司,查某以职工身份置换出资8万元、现金出资2万元,共计出资10万元,成为甲公司的出资人和职工。白某系出资人代表,查某的股份由白某代表持有。2003年2月,甲公司以查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涉嫌违法犯罪”,解除与查某的劳动关系。2007年9月,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并向查某送达,决议内容为:鉴于出资人查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甲公司已于2003年2月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收购查某对甲公司的出资额。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10期71-74,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