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考验期后,终止所有定罪的法律后果和影响的复权制度是前科消灭制度的配套制度。复权制度的缺失不仅不利于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导致刑罚体系不完整,还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在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背景下,继续构建复权制度是权利理念下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正义理念的当然要求,是法律自由价值实现的基础,是刑法人道主义的价值追求。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重点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复权、特殊罪名的复权、再犯的复权、重罪与轻罪的复权等问题。前科的消灭是复权的前提但并不必然导致复权的结果,复权还需要符合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对复权制度的立法应采用附属结构式的立法模式,即将其内容规定于刑法典中,形式上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予以规定。考虑到整个刑法典的体系协调与逻辑一致,应将前科消灭与复权的条文设置于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运用”的第八节“时效”之后。
出处
《江汉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08-113,共6页
基金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关于加快推进湖北省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的建议”(HBSK202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