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惩治职务违法和犯罪,《监察法》明确规定可对“严重职务违法”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然而,相关规则并未明确“严重职务违法”的内涵,导致职务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相对模糊,极易引发规范适用的正当性问题。结合《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语义分析,可以初步明确“严重职务违法”的规则本义,即严重违反公职人员应遵守与自身身份、行为相关的法规范,可能受到撤职及以上的政务处分。同时,借助刑事法规范中对犯罪标准的规定,可以探知不同部门法有关违法的界限。规范“严重职务违法”的适用,应当引入比例原则对留置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遵照《监察法》对留置的相关规定,设置前置条件并辅之相应的救济手段,可以实现留置措施在实践中的审慎适用,维系公权力的谦抑性。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刑事电子数据算法取证规则研究”(20BFX095)
江苏省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在线庭审’中证据调查的问题及完善”(SJCX22-0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