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再建希望”并未被《企业破产法》确立为破产重整的启动要件,仅以识别标准存在于司法,然而启动要件无法被识别标准所替代。确立“再建希望”为重整启动要件,既是破产法社会本位理念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市场主导为核心的去行政化道路的要求,更有坚实的司法实践基础。确立“再建希望”的重整启动要件地位,必须修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与第8条的规定,完善“再建希望”的司法认定标准。
作者
王宗正
张分夏
WANG Zongzheng;ZHANG Fenxia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38-245,共8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