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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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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6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社会责任第二十八条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组织开展科普工作。第二十九条报纸、期刊应当加强科普宣传,刊登科普文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节目;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积极推动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应当有科普宣传内容。
出处 《科学与信息化》 2023年第13期1-3,共3页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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