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爬取公开数据是否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争议。该问题涉及如何解释构成要素和应否发动刑罚的问题,应当立足具体罪名的保护法益和刑罚的正当性根据进行思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保护法益是数据承载信息的保密性,公开数据因信息内容已经公开而缺乏法益保护必要性。认定爬取公开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违数据资源的分配正义和社会总和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原理,缺乏发动刑罚的正当性。爬取公开数据不应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94-100,共7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