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贸易对国际贸易法的适用提出挑战。电子交付传统服务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无形数字产品与承诺表的连接是数字贸易治理的重点问题。技术中立原则要求贸易规则不区分同一贸易活动实现的技术手段,但它尚不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在电子交付传统服务贸易治理上,WTO在市场准入上肯定GATS同一服务提供模式内的技术中立;在国民待遇“同类性”判定上,技术中立仅在同一服务提供模式内的同一交付方式下适用,电子和传统交付的相同服务因公共秩序的考量不一定属于同类服务。在无形数字产品贸易治理上,技术中立嵌入演化解释中,若产品数字化不影响相关“载体”或“服务”部门的贸易,技术中立解释又符合条约目的,其很可能被采纳。我国应根据WTO在不同问题上对技术中立的不同态度,制定相应的谈判策略。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2023年第7期71-77,共7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