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让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发挥出了更大作用。然而,伴随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动力不足、范式缺失、审查恣意、救济不畅等困扰已有显现,致使机制价值期许与运行效能产出之间有所失衡。为充分激发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活力,应遵循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特殊类型案件的认定标准,理顺提级管辖与他种管辖的相互关系,畅通当事人对案件提级管辖的救济途径;并以此为基础,从强化特殊类型案件的有效识别、优化特殊类型案件的审查方法、细化案件提级管辖的配套措施等方面,探寻出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的具体进路。
作者
李江蓉
寇建东
Li Jiangrong;Kou Jiando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19期18-2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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