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既有的数据法益内容是一种典型的传统法益依附性模式,数据法益要么完全依附于个人信息法益、财产法益、社会秩序法益,要么折中依附于多元传统法益内容组合和数据性质法益。依附性模式存在数据犯罪和信息犯罪认定的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数据犯罪的多个关联罪名等问题。数据法益应当是一种独立新型法益,其指向数据状态安全内容,而并非传统法益的信息本体内容安全。在立法层面上,数据法益的独立性理念可以通过改变法益类型的交叉性保护、融合一般数据系统保护,以及独立评价非法数据制造或传播行为等规则予以体现。在司法层面上,独立性理念可以通过调整法益保护的司法评价要素、精确区分不同法益类型的界限予以体现。数据法益的独立新型概念、体系要素和运用规则,组成数据法益独立性刑法模式。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7-76,共10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司法部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数据犯罪治理的‘民行刑’衔接路径研究”(21SFB3009)
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法秩序统一视阈下数据犯罪治理研究”(FZFKK22-10)
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度研究课题“数据和个人信息司法保护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