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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热线问答集萃(总第1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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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为,会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机构地区 南京海关
出处 《中国海关》 2023年第6期56-5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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