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位被执行人成员限制消费措施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对被限制消费对象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不统一;二是法院认可的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路径和解除标准不统一.第一个问题的成因在于司法解释各上位法之间以及司法解释与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在解决方式上,针对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非法人组织并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共识;针对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在司法实践中由审判法院、执行法院分别负责认定.第二个问题的成因在于存在多种理论上的正当救济程序,但每种救济程序均有其适用特殊性.在解决方式上,应针对不同救济主体和救济事由确立不同救济路径,明确仅在执行开始后变更职务的原被限制消费人员才可能具有逃避限制消费措施的主观恶意.
作者
黄家镇
王思敏
Huang Jiazhen;Wang Simin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1-16,共16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中国民法典》中的方法论规范研究”(22XFX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