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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准抽象危险犯之反思

The Crime of Impeding Safe Driving:Reflections on the Quasi-abstract Dangerous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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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厘清妨害安全驾驶罪所存在的危险的性质,应提倡“形式+实质”标准说以区分危险犯的两种类型。妨害安全驾驶罪不是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说”在当代刑法语境下面临刑法谦抑性要求、责任主义原则等多方诘难,若主张本罪成立抽象危险犯,则有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之嫌。妨害安全驾驶罪更非准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的概念本身尚有可疑之处,“准抽象危险犯说”也不能合理解释本罪“危及公共安全”要件,况且以刑制罪的思路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应当认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申言之,“危及公共安全”系较低程度的具体危险,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具体危险应坚持“情境论”,利用法条竞合理论即可解决本罪与相邻法条的关系问题。
作者 马卫军 王贤玉 MA Weijun;WANG Xianyu
机构地区 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武陵学刊》 2023年第4期61-70,共10页 Journal of W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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