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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监督案

Case of Applying for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by Henan Branch of China Development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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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被执行人未通知此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其失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的机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申请恢复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3年第7期32-39,共8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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