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具有公权力主体身份与私权主体身份。在特许物权设立的过程中,会出现国家依其双重主体身份作出的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且二者会呈现交织在一起的状态,国家身为公权力主体作出的公法行为可能会影响私法效果,国家作为私权主体作出的私法行为可能会影响管制效果。行政特许不应被理解为特许物权设立中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审批等某一个行政行为,而应被认定为动态的复数行政活动,行政特许实际上是特许物权设立中的一系列行政活动。行政机关通过确定特许物权受让人的行政审批等方式进行行政特许,并产生了授予特许物权买受人以特许物权资格的效果。行政特许是特许物权设立的基础条件,特许物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54-162,共9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自然资源利用的权利体系研究”(2020AFX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