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郝某自2021年10月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岗位是网络主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郝某通过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带货,其间,郝某通过“钉钉打卡”App签到,并且在企业微信群汇报每日工作。2022年6月,郝某与该网络科技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网络科技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3897元。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3年第7期45-46,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