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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地点的法律问题研究

Legal Study of Interrogation Lo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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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法律对三类讯问地点缺乏完善的立法规制,需要对其进行完善:现场讯问中,应当明确其启动条件“紧急情况”的内在含义,对于权利义务告知及其他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进行特别变通规定,通过执法记录仪所获证据性质应当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侦查机关内的讯问中,应当规定所有讯问必须在办案区内的讯问室进行,合理划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和基层所队办案区的讯问功能;任意地点讯问应当修改为固定地点讯问,且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人应当获得同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相同地点的相同保护下接受讯问的权利。法律还应当对全程录音录像的“全程”之定义作出明确解释,并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内容。
作者 杨旭琪 Yang Xuqi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02-110,共9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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