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法律对三类讯问地点缺乏完善的立法规制,需要对其进行完善:现场讯问中,应当明确其启动条件“紧急情况”的内在含义,对于权利义务告知及其他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进行特别变通规定,通过执法记录仪所获证据性质应当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侦查机关内的讯问中,应当规定所有讯问必须在办案区内的讯问室进行,合理划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和基层所队办案区的讯问功能;任意地点讯问应当修改为固定地点讯问,且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人应当获得同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相同地点的相同保护下接受讯问的权利。法律还应当对全程录音录像的“全程”之定义作出明确解释,并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内容。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02-110,共9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