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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回存异议后续出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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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22年6月,富通公司与某市土地出让服务中心签订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确认富通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竞价方式取得该市工业集中区“标准地”示范区内170亩物流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同年7月,富通公司开始在地块内修建围墙。但在修建地块西南角的围墙时遭到宁达公司的阻挠,其理由为:这部分约2亩的地块在其原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范围内,虽然这部分的土地在2016年因土地盘整已被收回,但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一直没有解决土地盘整补偿的历史遗留问题,市土地出让服务中心就将土地进行挂牌出让,侵害了其权利。经了解,宁达公司的地块被收回面积仅为6亩,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已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了补偿。其中,4亩是市政道路修建需要收回,不适宜用土地置换方式进行补偿。宁达公司则表示,在土地盘整过程中,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曾经承诺用置换方式对该公司被收回的土地进行补偿,但一直没有落实置换地块,相关收回补偿手续未完善就将土地出让给富通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宁达公司以此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行为违法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物流仓储用地的出让行为以及富通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要求富通公司在诉讼结束前保持地上现状,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作者 朱迪
出处 《资源导刊》 2023年第15期53-53,共1页 Resources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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