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特别法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不同于普通财产权。股权的设置与集体资产有关,以集体决议为基础,主要以配置的方式取得,具有身份性的特点。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股权继承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权继承的特别性。从表面看,这些特别性使继承主体和继承内容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就其实质来说,这些特别性既与集体所有权有关,也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的民主性及集体自治有关,如何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处理集体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处分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3期161-175,共15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广东省重点学科科研项目“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19-GDXK-0008)的阶段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