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明律》中“工、樂户及婦人犯罪”“娶樂人爲妻妾”“收藏禁書”“官員宿娼”“買良爲娼”“搬做雜劇”等與戲曲有關的條文,爲《大清律例》所沿用,但從《大清律例按語》可見相關條例時有增减變化,而《刑部比照加减成案》《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續編》《刑案匯覽》等收録的與戲曲有關的清代法律案件,顯示出這些條文在戲曲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據清末沈家本等編訂的《欽定大清現行新法律大清現行刑律案語》等,上述條文已多成具文,則又説明隨着演劇興盛,清代自上而下的戲曲治理漸趨鬆弛。
作者
李彦鳳
王小岩
Li Yanfeng;Wang Xiaoyan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清代内閣檔案所見演劇案件史料的整理與研究”(項目編號:22BZW112)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