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历代统治者都重视“盗贼”问题,严惩强盗犯罪从而也成为传统法律的特点之一。清律规定,强盗已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然而从康熙开始,并非所有已得财的强盗犯都被处以死刑,各朝统治者基于统治需要、社会需求、司法公平等原因,往往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是否首盗、有无自首等因素对强盗犯区分处罚。其中可以声请免死减等的事项统称为“情有可原”,其所涵盖的内容及范围大小各朝有所不同,从清初到清末经历了从笼统到具体、范围不断缩小的发展过程。在清代法律实践中,“情有可原”之强盗犯一般会处以发遣刑,其适用程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情有可原”的适用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19-123,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