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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思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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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是人工智能法律制度安排的逻辑前提。对人工智能进行技术层面审视,发现如今的人工智能并未衍生出意识与理性,尚不具备涌现出“智能”的可能,只能作为模型求解的工具;借助康德“人是目的”的哲学命题,阐释人与人工智能之间应当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准则,人工智能只能作为客体、手段存在,不能成为绝对目的。如今,人工智能仅具有“专家系统”的实质,缺乏理性意识与意志表征的实质要件,尚无法发展出人格从而成为一种理性的存在。法律主体的一切权利始于其法律资格与权利能力的预设,人格的缺位导致了人工智能社会属性的缺失,法律无法也更不应当确认或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
出处 《人工智能》 2023年第4期98-108,共11页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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