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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厂房采用二级负荷供电 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款?厂房如何确定消防负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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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论: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款问题。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一2014第10.1.1条【强制性条款】要求:“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出处 《智能建筑电气技术》 2023年第3期I0007-I0007,共1页 Electrical Technology of Intelligent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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