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营商环境法治化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目标,后者也对前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营商环境法治化需要继续立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的规范化、省际要素流动与配置创新机制的制度化和社会治理的多元化等三个问题导向,进行相应的变革。在理念、现实和功能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现有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以指标性、重复性和促进性为特征,可能导致同构化、保守化与形式化阻碍立法功能实现。一方面,应当立足于标定功能指引,营商环境省级地方性法规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需求,需要发挥以结构性治理为内核的调整性功能、以制度性改革为手段的规范性功能和以平权型关系为目的的沟通性功能;另一方面,应当革新立法技术,具体包括提升营商环境立法精细化、规范营商环境事项的层级化和充实营商环境法律规则的激励性等方面。
基金
2021年福建省社科基金年度规划项目“新发展理念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研究”(FJ2021C03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