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将主要讨论霍布斯的《利维坦》(1651)和《论物体》(De Corpore,1655)中自由和因果性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霍布斯认为,关于自由问题,人们只可能持有非此即彼的世界观:一个人要么是决定论者(determinist),要么是自由意志论者(free-will voluntarist),而他认为亚里士多德在这个问题上是自由意志论者。笔者认为这是对亚里士多德立场的曲解。笔者想要论证的是,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自由的学说,即其自愿行为(voluntaryaction)学说,比霍布斯本人愿意承认的更加接近霍布斯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