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复议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满足避免程序空转的形式要求和回应实质法治的本质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复议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主要表现在复议程序中行政化与司法化并存、特定领域实现了对行政争议的吸引等方面,同时也存在行政复议决定种类局限、行政复议调解未充分发挥优势等不足。为此,应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逐步细化行政复议决定种类的适用情形、优化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等,对复议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路径予以优化。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3年第4期76-82,共7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权定位及制度建构研究”(18BFX057)
安徽司法行政调研立项课题(SFXZ22B04)
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质生源创新资助项目(M08014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