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囿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罪状含义的错误理解,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难以被人接受的裁判结果。在罪质方面,诸多案例对“处置”行为进行了超出本词语义射程范围的解释,导致本罪处罚范围的横向扩大。应当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首先从本罪所对应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寻求解释依据,再根据刑法所特有的规范保护目的和保护法益对“处置”的含义进行限缩解释。在罪量方面,将本罪的基本犯理解为不需要结果即可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犯,这样有违法益保护原理,导致本罪处罚范围的纵向扩张。在累积犯立法模式的正当性视角下,可以参考走私废物罪的入罪门槛,对本罪行为入罪所需要的最小不法程度加以限制。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3年第4期34-42,共9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