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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者身份与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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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中国有学术腐败的情况,其主要表现是学术不端,主要操作是文章挂名,涉及著作权法以及“署名”。在著作权法的讨论中,关于“署名权”是否可转让,有许多争论。这些争论表明中国的相关法规有模糊之处,不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通过考察和解读《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文本,可以发现中文的“署名权”其实是要表达“right to claim authorship and to have the author’s name mention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work”,但是中文的“署名权”不足以有效传达意义。“作者身份”“作为作者署名或签名”“作者”具有密切关系。作者对于其作品的作者身份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事实,作者有权利主张或要求其作品的作者身份,“作为作者署名或签名”是行使该权利的方式之一。由此可见,关于“署名权”可转让与否的争论,主要是由于中文的“署名权”一词的模糊。通过查考并对比德国、法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的相关法规,应将“署名权”改为“作者身份权”,并定义为“即主张或要求相关作品的作者身份,并拥有作者之名义而被提及的权利。该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对此权利的放弃乃是无效的。”
作者 薛惊天
出处 《潍坊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57-62,共6页 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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