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执行不能的案件提供了暂时性退出窗口,是化解法院内部积案的重要手段。然而,该程序中大量案件无法恢复执行,亟待建构案件退出机制以化解积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于特殊的终结执行,理论上具备终结执行可能性,后续管理措施亦为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提供了现实基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退出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有合理的无财产可供执行事由并在执行过程中履行法定配合义务,且案件客观上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清退。对于退出机制的建构,兼顾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实体方面,穷尽后续财产发现措施并延长案件退出考察期,最大化保障执行无法恢复之状况的法律真实性;程序方面,考察期届满后法院审查被执行人申请和申请执行人意见并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85-200,共16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事执行现代化研究”(20&ZD19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