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契约若要成为政治权利基础,政治权利的规范性基础及其内容须全部来自契约及作为协约结果的根本原则,并且契约本身不能把任何性质的先在权利作为自己的规范起点。为此,卢梭改造了传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既不将它们视作正当和正义的标准,也不将其作为社会契约的规范基础。但这样一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面临如何寻找一个不妨碍政治自主性的规范性基础的问题。卢梭希望为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利提供一个全新和彻底的人为约定的基础,这个政治自主性理想实现的关键在于,此人为契约是建立在什么性质的规范观念之上的。唯一能满足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利自我奠基条件的规范观念,只能是一种关于协约者本身的规范观念。但卢梭的契约理论只是展示一个能满足自主性理想的政治理论所必须采纳的路径,它本身并没有成功地提供这样的理论。卢梭对于所谓自由人的观念,无论是先验建构还是经验说明都是不充分的。由于卢梭的政治哲学本身对于一种规范的自由人观念的建构不足,其社会契约虽然担负起了为政治权利奠基的工作,但对契约自身的规范性基础的捍卫却是不充分的。如何合理和充分地对作为契约的规范性基础的“人观念”进行建构和说明,是卢梭留给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难题。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17-132,共16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BZX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