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人工智能文学创作物,给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从而冲击了现有的文学市场秩序。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主体人格,人工智能文学创作物的独创性和文学性还存在诸多不足,所以其不能等同于人类作品。谈及人工智能文学创作物的版权问题,应将其视为“有限作品”,建构多元化的权利主体结构,提高作品认定标准,规范其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从而维护健康的文学市场环境。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9-44,共6页
Publishing Research
基金
2023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新时期以来文学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301040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