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保证人是否具有阻止被保护人自杀的义务,是中外刑法理论和实务颇有争议的问题。针对医生在患者自杀时不予施救的案件,在2019年之前,德国判例的总体态度是,被害人的自杀决意并不能免除医生的保护保证人义务。但是,2019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柏林案”的判决改变了这一立场,其核心的论据在于:第一,按照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每个人都拥有决定如何处置自己健康的权利;第二,人的尊严要求,一个人只要是在具有同意能力的情况下行使自我决定权,那么即便他随后陷入丧失同意能力的状态,其决定也仍然应当受到尊重。对此,结合中国刑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在结果归责的判断中,应当对公民的自我决定权给予更多的重视;其二,需审慎判断自杀决定是否具有自愿性;其三,是否成立不作为犯,应该区分不同的保护法益,对多种罪刑规范进行全面考察。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15期86-91,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21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渎职犯罪的结果归责研究》(21DTR01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