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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治理协同理念的司法实践金融治理协同弥合了政府、市场和法律在对风险分而治之时存在的治理真空和价值冲突,然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金融治理协同在商事审判中的具体运作方式存在认识分歧,“金融治理协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尚不明确。尽管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存在统合动机,但两者毕竟在风险识别的基准、方法,以及化解风险的手段、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部分裁判在直接援引监管规则时不免遭受学界对司法监管化的质疑。在承认金融协同治理正当性的基础之上,金融司法应当分别就合同性质、合同效力和法律责任分配等问题,以“司法为主,兼顾监管”的裁判立场,在事实认定、法律评价和协同效果3个层面重点着力。
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25期1-1,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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