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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赠送阳台 违反约定依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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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李某向某房屋置业公司缴纳了购房定金5000元,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样板房,该样板房当时有阳台。从楼层平面示意图来看,她所购房型也有阳台设置标志,并标明该部分为全赠与面积空间。于是,李某当场与某房屋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了房屋首付款20.82万元,剩余购房款20万元将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然而等到收房时李某才发现,自已的房子根本没有阳台,于是拒绝收房,拒绝提交资料办理贷款手续,也拒绝交清剩余房款。某房屋置业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反诉对方,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首付款。
出处 《山西老年》 2023年第6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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