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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打卡 能否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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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李某于2010年4月1日进入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起。合同中约定,李某的职务为高级客户经理,驻地(居住地)为B市,负责B市和A市销售推广工作。
作者 田原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3年第8期33-35,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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