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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未满服务期辞职 要返还培训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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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赵某于2010年12月通过公开招聘到安阳某医院工作,为在编人员。双方签订了两份《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最后一份聘用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工作岗位为胸五科。两份《聘用合同》均约定:“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按《安阳市某医院辞职人员规定》执行。”
作者 张祝强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3年第8期51-52,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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