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王某于2015年6月入职某货运公司,工作内容为根据公司每日排班表驾驶货车送货。2022年8月24日,王某按照公司要求,不得已在限行时段送货,在遇到交警检查时,为逃避处罚逃逸未果导致车辆通行证被扣。因通行证被扣,王某无法出车送货,货运公司便于8月25日起停发其工资,并要求其停工一个月学习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王某认为其在限行时段驾驶限行车辆送货固然有错,但其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并无拒绝的权利,因此导致的后果也不应由其承担。因货运公司不再为王某安排出车日程,王某自9月10日起拒绝到岗参加安全学习,该公司便以王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