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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及其应用指南征求意见。最近,财政部办公厅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征求意见稿)》和《〈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11号准则主要对文物资源的确认条件、计量属性和列报要求作出原则性规范。应用指南是针对文物资源的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报表及附注格式和填列说明作出相关规定。11号准则中的文物资源,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以及考古发掘品、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11号准则对旧藏、考古发掘、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引入了名义金额这一计量属性。政府会计主体对于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等相关保护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文物资源的报表列示和附注披露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出处 《商业会计》 2023年第16期1-1,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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