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各界对加密资产的属性有不同的认识。正是因为对加密资产属性的争议,刑事司法判决中对非法获取他人加密资产的行为是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是定盗窃罪、诈骗罪等存在分歧。这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同案同判的要求。司法判决中法官应当透过加密资产数字存储方式认识其财产属性,并基于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对涉及加密资产的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予以正确定性。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5-11,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研究”(项目编号:XFP2023XC1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